陆文雁 赵燕红
【编者按】本文由泰瑞特认证中心陆文雁赵燕红撰写,刊登于《中国认证认可》2009年第
11期。笔者通过对监理行业的审核,特对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和预防措施,浅谈自己的粗浅认识. 特予转载,供行业内审核员参考。
通过对监理行业的审核,谈几点粗浅认识,与大家分享。
审核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 严格区别“安全监理”和“监理安全” 的概念
监理企业贯彻GB/T 28001一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包括现场审核过程,必须严格区别“安全监理”和“监理安全”的概念,否则将进入误区。
(1) 所谓“安全监理”,是指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的规定,对施工企业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控制,保证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监理企业对“安全监理”工作的控制是对施工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如何开展“安全监理”工作,保证“安全监理” 工作的有效性是监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控制的内容之一。
(2) 所谓“监理安全”,是监理企业为了保证“为组织或代表组织工作的人员”的职业健康安全,是企业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监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根本目的。
(3)“安全监理”和“监理安全”两者的根本区别是控制对象不同、目的不同。
“安全监理”的保证对象是施工单位的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监理企业对施工企业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监督。
“监理安全”的保证对象主要是监理企业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及其相关人员,是监理企业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目的所在。
《4)“监理安全”和“安全监理”两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角度讲: 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人员,是施工单位OHSMS应保证的相关方之一;从监理单位OHSMS的角度讲,施工单位要为监理人员提供相关设施(如脚手架、监理用电、办公室),创造良好的、安全卫生的监理环境,施工单位也是监理企业的相关方之一;而相关设施和监理环境,又与“安全监理”的质量要求相关联。这也是造成误区的原因之一。
2.关注危险源辨别及其描述
2.1关注问题一: 危险源辨识
(1) 监理人员是施工企业OHSMS的相关方,施工现场的部分危险源是共同的,可以参考。如:对现场混凝土震捣过程中的噪声排放和灰土搅拌过程中的粉尘排放等,现场旁站、 检验、巡视的监理人员和施工人员会一起受到影响。
(2) 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活动又是不完全相同的。如:因手持电动工具(包括电焊钳等)绝缘层损坏而造成漏电,对作业人员是危 险源,对监理人员并不构成危害。
基于以上原因,不能将施工企业的危险源清单替代监理企业危险源的辨识。
2.2 关注问题二: 风险评价
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的危险源不尽相同, 风险当然也不一样。即使是共同的危险源,由 于监理人员与施工作业人员处在危险环境中的时间、频次完全不一样,其风险程度的大小是 不一样的。
如:卸料平台结构及支撑体系失稳,对于施工企业是重大危险源,因为每一料斗运送的材料,卸料人员都要利用平台去上下料。对于门式提升机的卸料平台,监理人员基本是不会上去的(施工电梯平台例外),因此,监理企业和施工企业的安全风险是不一样的。
2.3关注问题三:控制措施
监理企业与施工企业的危险源不尽相同, 风险控制措施当然也不一样。即便是共同的危 险源,由于两者的活动不一样,控制措施也不 一样。
比如:登高架设人员必须带安全带,监理人员在附近的地方巡视检查,只要选择一个安全地点就可以了,不需要配戴安全带。
再比如吊装作业,存在起重构件失控坠落的危险,但监理人员只要不误入吊装作业区域 就不会构成威胁。
因此,有些监理企业对现场监理人员巡视、 旁站、检验活动的安全控制措施就是“一站立、 二察看、三举步、四留神”这12个字《即每巡视、旁站、检验一处,先站立,不要误入危险区域;察看要去的地方是否安全,要攀登的脚手架是否经过验收,周围环境是否存在隐患; 确认比较安全后再行前行;在巡视、旁站、验收等过程中随时留意周围环境的变化)。而施工企业则不同,每一工序都有企业的、行业的或是地方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
3.关于“4.3.2法规和其他要求”条款的审核
有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看似与其质量管理体系有关,但也应识别,并纳入OHSMS法规清单。如:
(1)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明明是关于工程质量管理的问题,但在第三十八条中明确规定 “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 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
(2) 在《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通知)中,明确规定了具体的旁站内容。
(3) 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号)中, 明确规定了安全监理活动的具体内容和方式。
(4) 在《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2000年建设部第211号)中,明确规定了见证活动的内容和方式。
4. 关于“4.3.3目标”条款的审核
(1) 目前的监理合同中基本都有质量目标、工期目标和安全目标的要求和约定。这里的安 全目标通常是指保证施工人员及其相关方(当然也包括监理人员)的安全,是施工企业 OHSMS的目标。这能不能算是监理企业OHSMS的目标呢?
要想回答这个问题:一方面要看目标、指标是针对监理企业的重大危险源,还是针对施工企业的重大危险源? 另一方面还要追溯到 “4 .3.4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条款。通常情况下,这些安全目标不受监理企业是否建立OHSMS的影响。
(2)为了履行监理合同中的安全目标,监理企业根据“安全监理”的相关规定,针对各个项目的规模和风险特性,制订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细则、安全巡视制度等。
《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 248号)中,(一)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
1.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的相关行业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包括安全监理内容的项目监理规划,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
2.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施工单位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细则、安全巡视制度能不能算是监理企业OHSMS的管理方案呢?
通常情况也不能算,但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安全监理规划、安全监理细则、安全巡视制度中明确了保证监理人员的安全和健康的具体职责、方法和时间表,则可以认为符合要求,否则不能认为符合4.3.3和4.3,4条款的要求。
5.关于“4.4.6运行控制”条款的审核
(1) 首先应审核监理企业:是否识别了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活动过程,并策划制订了哪些监理安全的运行程序。
根据监理行业的特点,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活动过程主要是现场质量、安全、工期、投资控制过程中的巡视、旁站、验收、见证、试验等五大类,不论是建筑工程监理、还是城镇道路、公路工程、港务工程、化工建设项目监理等都基本相同。
并不是所有的巡视、旁站、验收、见证、试验活动过程都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过程, 不同专业、不同作业设备或环境,其重大危险源相关的过程是不同的,如:
a) 进入化工贮罐内进行检验,电焊产生的有害气体积存,通风不良,可能产生窒息伤害; 化工监理应有“进入化工贮罐内进行检验过程”是其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过程。对其控制可由企业制定相关的规程,或由现场总监或安全员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b) 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理过程,尤其是滑模或高大模板施工,模板及支撑失稳垮塌可能是 重大危险源; 建筑或桥梁工程监理企业,应有“高大模板施工时,混凝土浇筑旁站监理过程” 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旁站监理过程,如果是在平地上旁站(地梁混凝土浇筑旁站)就不一定是与重大危险源相关的过程。
(2)监理企业会制订并贯彻执行安全监理规划、细则和巡视制度等。这些仅是保证安全监理工作的所需,而且安全监理规划、细则还要通报施工单位的,一般不包括监理安全的运行准则。除非这些规划、细则中规定有监理安全控制的措施和运行准则,并提供了技术交底或信息传递的凭证。否则,不能作为4.4.6运行控制d) 条款的符合性证据。
风险和预防措施
1.监理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主要在项目监理现场,主要风险有:高空坠落、物体打击、 起重伤害、机械伤害、坍塌、淹溺、中毒窒息等等,听起来很可怕,实际上并不严重。原因是:
(1)监理人员的巡视、旁站、见证、验收、 试验等活动过程,暴露在不安全环境中的时间和频次没有施工作业人员多和长;接触危险源的距离,也没有施工作业人员那么近。
(2)相对而言,监理人员属于高智能服务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更强。
(3)更主要的原因是工作性质不同,监理人员是动脑、用眼观察,而不是动手操作。
我国从上个世纪90年代后期实施工程监理程序以来,尚未见到工程监理企业出现重大伤 亡的报道。虽然建筑行业属于四大高风险行业之一,但作为监理服务行业很难说是高风险行 业(地下隧道工程可能例外)。
2.相对施工企业而言,监理服务活动不属于高风险,并不是说没有风险。虽然大多数监理人员对技术质量比较精通,但对安全技术知识还是欠缺的,而且我国真正的安全工程师数 量其实很少。监理人员如果缺乏施工经验或现场安全管理经历,又没有经过适当的培训和教 育,到现场不是瞎冲瞎撞,就是寸步难行。
3.在审核“4.4.2培训、意识和能力”条款时,同样不能放松,不能说监理人员都能对施 工企业的OHSMS进行监督检查,难道自身的安全防护意识、安全技术知识、安全保护能力还有问题吗?答案是肯定的。
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原因,在目前的监理 工程师注册考试时,有质量、工期、投资管理 知识的培训和考试,没有安全管理方面的培训考试。把安全监理任务真正提到监理日程上是 近两年的事,绝大多数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方面的知识。目前也只有少数地区 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培训,发上岗证,绝大多数地区尚未进行。GB 50319一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中尚没有安全监理的要求,但在 JTG G1O一2006《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已经有安全监理的要求。
另一方面,即使目前监理企业已经全面开展安全监理工作,多数企业仍停留在程序监理 的阶段,还没有完全进入安全技术层面的监理。 原因是安全技术知识不足。
例如:《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对于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直接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 健,要经过专家论证。
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 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2。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 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总监理工程师不仅对方案的科学性、可靠性等进行审核,而且还应审核是否需专家论证,对于需专家认证的方案,审查有无进行专家论证,论证结果如何,以及签字是否齐全(所谓的“程序监理”)。
从这一层意义上来讲,监理企业选择贯彻 GB/T 28001标准,不仅找到了系统化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方法,保障了监理人员均健康安全,增强了企业的凝聚力。同时通过贯彻GB/T 28001标准,使全体监理人员了解到职业健康安全科学技术的应用、安全科学的基本常识、职业健康基础知识、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等,也使全体监理人员掌握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具的应用、危险源知识、系统安全工程方法,对更好地开展安全监理工作都是一个绝佳的选择。
4.鉴于以上三条的分析和危险源分析,不难看出,监理企业控制危险源、降低风险影响, 不需要太多的硬件投入,关键是提高监理人员约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我们认为监理企 业对危险源的控制不仅应充分利用GB/T 28001 标准的4.3.3、4.4.6、4.4.7条款,更应注重 4.4.2条款实施的有效性。因此,作为提高审核效益的建议,审核人员在对工程监理企业 OHSMS审核过程中,也应将4.4.2条款作为重要条款进行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