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作者上海质量技术认证中心汤大通 朱秋玮仅就审核经验不够丰富的审核员对环境因素审核方面常见的问题,特别是自身产品的环境因素和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展开讨论。
环境因素是环境管理体系建立、实施和维护的基础,对于环境因素及其控制的审核构成了环境管理体系审核的主线,因此对环境因素审核的知识和技能是每个审核员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同时是验证审核员在审核过程中应关注的焦点之一。审核员对环境因素的识别和控制理论上一般都比较了解,环境因素应识别考虑正常、异常和紧急三种状态;过去、现在和将来三种时态;废气排放等八个方面,环境因素应覆盖组织的活动、产品或服务。但在实际审核中,可能由于审核经历不长,或对标准理解不深,或对产品及制造/服务过程不熟悉等方面的原因,理论有时与实际脱节,审核有时会偏离标准的要求,形成审核失误。
一、对产品环境因素审核不到位
对于常规产品的环境因素审核,审核员不成问题,他们都会关注电池、日光灯、冰箱、空调、汽车等产品使用和废弃过程中的环境因素识别。但对组织某些自身产品环境因素,可能限于对产品的属性和制造过程不熟悉,或对标准理解不深,有时审核就不能到位。例如在审查变压器厂时对变压器能效损耗、家用电器厂家遥控的待机电流、纺织染整行业水的消耗等环境因素往往审核的深度不够,有的甚至没有关注到。彩电遥控的待机电流在彩电的产品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每百米布水的排放量在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按时段有具体要求,这些规定是组织必须关注及控制的环境因素,也是审核员审核组织识别产品环境因素完整性及其有效控制的依据。
产品的原材料组成是产品环境因素的另一个方面,在审核时应关注组织是否选择对环境无害少害的、可回用、可降解的材料,如电子行业的焊接是否采用无铅焊接、洗涤剂是否采用无磷的等。
产品的包装属产品范畴的一部分,因此产品的包装是产品环境因素的又一个方面。大多数产品的包装在消费者手中成为固体废弃物,若改变包装方式,就可以大大减少在产品使用者手中的废物等环境因素,在对产品的包装耗用材料审核时,有的审核员对产品包装物材料、包装方式、回用等未能审核,如包装的泡沫塑料可否降解,同行或国际上采用何种包装。
正是缺乏对产品环境因素的了解,有些审核员对组织的设计等部门审核往往流于形式,实际上不少环境因素源于组织的产品设计,设计等部门。如能重视产品环境因素,那么许多有害环境影响将在萌芽状态被消除。结合清洁生产是审核产品环境因素的捷径,可收到事倍功半的效果。要准确把握产品环境因素审核,要求审核员应具备较丰富的行业专业知识,熟悉产品的性能和产品在使用、报废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
二、异常活动环境因素更新审核有遗漏
审核员在审核环境因素时都会关注组织的环境因素更新的情况,会问及组织近期产品、活动、服务有无变化,生产工艺和原辅材料有无变更等。但除生产、服务活动外,对体系运行过程中有阶段性的异常活动的环境因素常常被忽视。
组织的装修、设备搬迁等活动是有阶段性的,因此环境因素的识别,应随着该活动的发生和结束及时更新。如装修过程中存在涂料泄漏、涂料中苯类废气的挥发、废装潢材料的废弃等环境因素,在活动发生前应在原有的环境因素清单中作相应的增加,而当装修活动结束后,视实际情况,应将环境因素从环境因素清单作相应的删除(可能恢复成原来清单)。但有的审核员认为,仅几个月何必“大动干戈”,更新的结果还是恢复到“原有”的环境因素,如此审核是多此一举。诚然,当这些异常活动结束后,环境因素更新的结果可能与异常活动前一致,但此已不是原地循环,其内涵和本质已发生了变化。
能随着活动全过程及时更新,表明审核员和受审核方对ISO14001标准的4.3.1条款有着比较深的理解,从而在异常活动发生前就能为采取控制措施奠定基础,体现了持续改进的思想。很难想象对环境因素识别一开始就忽视的组织会采取措施控制环境因素,持续改进从何谈起?当然组织中如碱的潜在泄漏,含酸废气的排放、机油的潜在滴漏、潜在的火灾等异常和紧急环境因素,是紧随组织活动、产品、服务随时有发生的可能,只要组织的活动、产品、服务没有变更,这些环境因素就继续存在,对此,一般的审核员多能审核到位,故不作赘述。
三、可施加影响环境因素审核重点不突出
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则不是组织能直接加以控制和管理的,不能运用行政或其他技术手段改变的。这类环境因素往往属于与组织关系较密切的相关方。对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的力度该多大,把握的分寸是多少,审核的时间如何分配,常是审核员审核的难题和分歧之处。
审核员在审核组织委托危险废弃物处置的相关方时,一般都能审核到位,查看该单位营业执行照,是否经过省级危废中心的批准,是否超过有效期的年限,处置的废物的名称与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是否一致,是否具有“七联单”或“五联单”处置凭证。但对运输危险废弃物的车辆和押送人员是否有相应资质,有的审核员就不能深入追查,其实这些内容与危险废弃物处置单位资质审核一样重要,它是一个活动的两个方面。
又如,在审核印染组织时,该厂使用蒸汽是由燃煤锅炉提供的,某审核员对相关方在运输煤炭过程中煤灰的飞扬、煤的洒落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非常细致,而对煤的可标识的重要环境因素二氧化硫的含量并未审核,当然也谈不上对相关方煤的含硫量施加影响了,这样的审核是否在“抓小放大”,审核的力度分配不均呢?
相关方在组织内活动、服务产生的环境因素有时不仅仅是施加影响,其审核的力度应视作可控制的环境因素。如相关方在组织内建筑施工,运输和装卸化学品、承包食堂、绿化及喷洒农药活动/服务的环境因素,有的审核员审核力度不够,往往与其他一般可施加的环境因素一样,泛泛审核一下了事,他们殊不知这些环境因素发生在认证区域内,组织控制的好坏直接与组织的体系运行有效性有关,对这些可施加的环境因素审核的力度要视同组织可控制的环境因素来对待。有的审核员对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审核力度和审核时间不分相关方活动/服务的具体内容,发生的区域,影响力的大小,审核力度平均分摊,这是不足取的。
笔者认为,总体上说,对供方、协作方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的力度应强于客户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采购量和加工量多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力度应大于采购量和加工量小的;加工工艺复杂、污染大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审核力度应高于加工工艺一般、污染小的。至于量小工艺简单、少污染的可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一问而过,总体了解已足够了,不必涉及过多的精力,以影响下一个审核专题和审核时间的分配。
四、重要环境因素运行控制审核有偏差
审核环境因素要素时,不仅要关注对环境因素识别的充分性、适宜性和时效性,更重要的是对其的运行控制。
标准4.4.6条款对所确定重要环境因素的有关的运行与活动的控制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对于缺乏程序而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指标的运行,应建立并保持文件支持的程序(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一些审核员对该条文理解不深,片面认为凡是与重要环境因素(包括维护工作)有关的活动都应建立作业指导书,不建文件支持的程序就不符合标准条款。如一审核员审核一家电子元件厂时,发现组织对机修维护活动未能编制作业指导书,他就片面认为违反了标准4.4.6条款的要求,此时他并未去关注机修维护活动的规模、范围、作业空间、对环境是否造成影响及造成影响后是否会导致偏离组织环境方针和目标指标。通过进一步审查,该组织的机修组总共只有2人,机修仅是一般的保养维护,机修工也知道更换部件和机油的潜在泄漏如何处置,也未造成过不良环境影响,显然,如开出这样的不符合项组织是难以接受的,问题主要是该审核员未能全面理解建立运行控制标准是针对由于缺乏程序指导后,与重要环境因素的有关活动有可能导致偏离环境方针和目标指标的前提下提出的。如电镀的含铜废水被列为重要环境因素,但对其处理无运行控制标准,结果造成超标,显然偏离了组织环境方针和目标,这时判组织违反了4.4.6条款要求,组织是不会不接受的。
反之,如一组织生产简单,无生产废水,生活废水排放被组织评为重要环境因素,但其是委托有资质的污水处理厂处理,而且排水管道良好,那就不一定要有文件支持的程序。有的组织对某些即使不是重要的环境因素也要求建立程序文件,它严于标准的做法当然无可挑剔,在这种情况下,就应按组织规定的要求实施审核,如食堂的含油废水组织并没有被评为重要环境因素,但作业指导书规定每周有专人撇油一次,并作好记录,现场审核时发现未能按要求做相应的记录,这时组织同样违反了4.4.6条款要求,不符合原因是没有按照组织自身的要求实施。因此对重要环境因素运行控制的审核,要理解标准的内涵,才能不偏离标准的原意。
五、环境因素审核单一化
有的审核员往往是孤立地、静止地审核环境因素条款,不善于全面的、系统的与标准相关的条款联系起来审核。
如环境因素是识别了,但运行控制和应急准备响应不到位;有的有控制手段(如对冲压的废钢材收集、回收),但对该环境因素未识别等,这样的审核深度自然不够。其实4.3.1条款与标准中的诸多条款是有关的。
如4.3.1条款中的“识别其环境管理体系覆盖范围内的活动、产品和服务中能够控制、或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的描述与4.4.6运行控制中的4.4.6a)、4.4.6b)和4.4.6c)是相对应的。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组织产品、活动、服务中自身产生的)特别是重要的环境因素按 4.4.6a)、4.4.6b)规定运行准则的程序文件加以控制:能够施加影响的环境因素(相关方产品、活动、服务中产生的)特别是重要的环境因素按4.4.6c)将适用的程序和要求通报供方及合同方加以管理。
又如4.3.1条款“确定对环境具有或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即重要环境因素)”中重要环境因素(正常、显在状态)按4.4.6运行控制的要求实施;
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因素(异常、紧急状态)按4.4.7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要求控制;
控制要靠人的能力和资源去实现,人的能力应按ISO14001标准4.4.2条款“组织应确保所有为它或代表它从事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重大环境影响的工作的人员,都具备相应的能力”的要求审核;
资源应按ISO14001标准4.4.1条款“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专项技能、组织的基础设施,以及技术和财力资源”特别是基础设施是否能满足组织环保的要求审核。
另外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收集是针对适用的环境因素(4.3.2);组织在建立和评审目标指标时,应重点考虑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4.3.3);信息交流用于环境因素和环境管理体系(4.4.3)监视测量和合规性评价(4.5.1、4.5.2)主要是围绕环境因素特别是重要环境因素展开;环境因素控制得好坏是管理评审环境绩效输入的主要内容(4.6c);目前组织的环境方针雷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没有考虑自身的重要环境,因素和环境影响(4.2)。只有理解、融会贯通环境因素与标准中的相关条款内在联系,才能把环境因素审核的深度提高。
笔者认为,审核员在审核ISO14001标准环境因素时,出现审核深度不够尚属正常,随着审核经历的增加,审核经验的丰富,标准理解加深,专业知识的提高,环境科学知识和技术持续学习,相信他们对ISO14001标准核心要素——环境因素审核技能会有较大提高,会进一步推动组织的环境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文中有错误和不妥之处欢迎批评指正。